甘肅男子19.4公斤黃金被扣30年申請國家賠償,蘭州市公安局:不予受理 | |||
煤炭資訊網 | 2021/5/27 17:49:27 一事一議 | ||
不久前,甘肅蘭州市民馬有蘇向蘭州市公安局遞交《國家賠償申請書》,請求該局依法返還其30年前被扣押的19402.24克黃金(馬有蘇自述的重量)。如黃金無法返還,則應按照做出賠償決定當日的黃金價格進行賠償。 蘭州市公安局近日回復馬有蘇的國家賠償申請:不予受理。 蘭州市公安局開具的《刑事賠償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表示,經審查,馬有蘇的賠償請求事項不屬于國家賠償范圍。跟據《公安機關辦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規定》(下稱《規定》)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決定不予受理馬有蘇的國家賠償申請。 《規定》第十條要求,賠償義務機關法制部門收到賠償申請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審查,并做出相應處理:不符合申請條件的,經機關負責人批準,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賠償請求人?!兑幎ā返谑粭l顯示,如賠償請求事項不屬于國家賠償范圍的,賠償申請不符合申請條件。 1991年4月,馬有蘇與合伙人馬志圖、馬禮祥等人自行籌資購買純凈黃金104條,包裝后裝入貨車并安排人員隨車押送。貨車行至蘭州市紅古區海石灣檢查站時,被蘭州公安局緝私大隊工作人員攔截,涉案19402.24克黃金全部被扣押,馬有蘇也因此被收容審查。同年8月30日,包括馬有蘇在內的被收容審查的人員全部被釋放。 馬有蘇的合伙人馬志圖曾于2016年8月通過信訪途徑,向蘭州市公安局要求退還黃金19.4公斤無果。2018年2月9日,蘭州市公安局于作出的《對馬志圖刑事賠償申請的答復》認為,馬志圖申請的刑事賠償事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下稱《國家賠償法》)施行之前,其刑事賠償申請不屬于《國家賠償法》的調整范圍?!秶屹r償法》于1995年1月1日實施。 2018年4月28日,馬志圖向甘肅省公安廳申請復議,甘肅省公安廳于當年5月2日作出《國家賠償刑事賠償復議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認為賠償請求人不具備主體資格。 馬志圖不服甘肅省公安廳的不予受理通知書,向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2018年9月21日,該院賠償委員會作出的賠償決定書顯示,當年查扣的黃金共計毛重19288.3克,經折算后純重量18902.53克黃金,已上繳中國人民銀行甘肅省分行。 這份決定書認為,當年被收容審查的涉案嫌疑人員中并沒有馬志圖,無證據證明馬志圖與該案有關系,馬志圖不具有申請國家賠償的主體資格,且該案不屬于《國家賠償法》的適用范圍,駁回了馬志圖的國家賠償申請。 馬有蘇的委托代理人、北京張鐵雁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新宇認為,由于國務院已于2003年取消了對收購黃金等行為的行政許可,刑事案件中攜帶黃金的行為被認定為違法犯罪行為的法律已經失效,攜帶黃金的行為已屬合法,賠償義務機關扣押涉案黃金已經失去了法律依據。依據《國家賠償法》第36條的規定,賠償義務機關蘭州市公安局應主動向賠償請求人退還被扣押的涉案黃金19402.24克。 馬有蘇的委托代理人、北京張鐵雁律師事務所律師張鐵雁向界面新聞表示,目前已經征得賠償請求人馬有蘇的同意,將依法向甘肅省公安廳申請刑事賠償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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